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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發布《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
作者:南京科進 瀏覽:121 發布時間:2017/2/9 11:05:53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1月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消除醫療器械安全隱患,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上市醫療器械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器械召回,是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其已上市銷售的某一類別、型號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采取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簽、修改并完善說明書、軟件更新、替換、收回、銷毀等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
前款所述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指境內醫療器械產品注冊人或者備案人、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制造廠商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況下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的產品;(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三)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導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風險的產品;(四)其他需要召回的產品。
第五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控制與消除產品缺陷的責任主體,應當主動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
第六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醫療器械安全相關信息,對可能的缺陷產品進行調查、評估,及時召回缺陷產品。
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制造廠商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應當將僅在境外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的有關信息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凡涉及在境內實施召回的,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對缺陷產品進行調查、評估,主動配合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及時傳達、反饋醫療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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